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虹桥镇在行动
2021-06-09 11:38:54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邱瑜伟 | 作者:何万里          浏览量:4366

为营造文明、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群众安全出行。6月8日,虹桥镇交通办、安全办、执法大队、交警七中队、综治办等多部门联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


联合执法队科学安排勤务,合理部署警力,在摩托车违法行为多发的重点路段进行排查。安排队员提醒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不戴头盔、加装雨棚、“三超一疲劳”等带来的危害,要求驾驶人认识到安全行车、文明参与交通的重要性,向他们讲解驾乘摩托车、电动车的基本常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对车辆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管、严查、严处。

据统计, 当日联合执法队共查扣无牌无证摩托车5辆,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3起,劝导教育交通违法违规人员80余人。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而净化了辖区道路交通环境。


通过此次劝行动的开展,为切实提高辖区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出行意识,有效的在源头上预防与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打下了坚实基础。据虹桥镇交通办相关人士表示,今后交管部门还会经常性、不定期开展此类专项整治行动,保持对包括摩托车、电动车在内的,各类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出行环境。

不戴头盔、无牌无证的违法成本也不低!

  1、关于头盔: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之规定: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50扣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20不扣分。


2、关于雨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对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载物有明确规定,即高度距地面不能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过0.3米。安装雨棚、遮阳伞的两轮车都违反了这一规定。


3、关于无牌: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关于无证: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责编:邱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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